9游会青海省人社领域法律法规政策问答(二)

  新闻资讯     |      2023-12-03 23:35

  9游会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的教育。

  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在职临聘专业技术人员)、援青人员、中央驻青单位、民办机构、驻军幼儿园的专业技术人员。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用人单位应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答: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其中,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答:公需科目采取线上培训方式,专业技术人员登录“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培训平台自主学习。

  专业科目采取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课堂讲授与自学、创新实践与成果转化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专业科目培训,学员根据实际需求和行业部门、单位要求,参加由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或由本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的线上、线下专业科目培训,也可以通过在职学历教育、职业资格考试、技术带教帮扶活动、科研成果、科研业绩、论文论著等方式认定专业科目学时。

  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其中:

  (一)评审类。申报评审初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2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申报评审中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3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申报评审高级(含正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4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取得博士学位,且已取得副高级职称人员,在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时,至少具备近2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二)认定类。取得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学位,且符合我省现行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认定政策的人员,须具备认定当年或上一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三)转系列。各级别转换职称系列人员,须具备与拟转换的专业系列相近的专业课当年或上一年度的培训学时。

  答:参加国家部委,省、州市、县(区)行业部门及有关部门统一组织、主办的本专业领域业务培训进修类等活动,学时按主办、承办单位文件中明确的学时认定。实际学时不明确的,每天按照7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参加国(境)外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天数或学时认定(每天按照7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参加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专业科目培训的,学时按继续教育基地向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审定的培训学时确定。

  答:从2020年起,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在职参加高一级学历、第二学历、学位教育,视为接受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取得高一级学历、第二学历或学位证书当年,一次性折算专业科目90学时(以取得毕业、学位证书当年为准)。专业技术人员或单位管理员通过“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活动管理”提交学时申请。

  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类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以人社部公布的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为准),取得合格证书当年,可折算专业技术人员当年90学时专业科目(以合格证书为准)。专业技术人员或单位管理员可通过“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活动管理”提交学时申请。

  10、专业技术人员赴基层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或专题授课、参加考试命题,可否折算继续教育学时?

  答:自2020年起,作为带教老师或帮扶导师,赴企事业单位、基层一线,开展项目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相关文件、邀请函、培训通知等佐证材料,按实际天数每天/7学时认定专业科目学时(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全年开展技术带教帮扶活动,认定学时不超过30学时。

  任现职期间,担任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有关课程(讲座)授课(报告)人,按当年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30学时。

  任现职期间,参加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命题工作的,当年最多折算为30学时。

  答:创新成果类包括任现职期间完成的重大课题、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标准等。

  (一)任现职期间,参加国家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结题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90学时,其他参与成员每年认定为60学时(以项目立项合同书、立项批复或成果证书为准)。

  (二)任现职期间,参加省部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结题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60学时,其他参与成员认定为30学时(以项目立项合同书、立项批复或成果证书为准)。

  (三)任现职期间,参加市州、厅(局)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结题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45学时,其他参与成员认定为25学时(以项目立项合同书、立项批复或成果证书为准)。

  (四)任现职期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折算为任职期间全部专业科目学时(以获奖证书为准)。

  (五)任现职期间,每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按照专利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60学时,4-6名认定5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40学时。每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按照专利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50学时,4-6名认定4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30学时(以专利证书为准)。

  (六)任现职期间,制定1项国家标准并发布实施,按照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90学时,4-6名认定8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60学时。制定行业标准1项并发布实施,按照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80学时,4-6名认定7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50学时。制定1项省级标准并发布实施,按照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60学时,4-6名认定5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40学时。

  (七)任现职期间,本人主持的专题调研报告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1篇认定60学时;被省委、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各市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认定30学时(提供批示材料及调研报告)。

  以上情况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单位管理员可通过“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活动管理”提交学时申请。

  答: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论著可折算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

  (一)任现职期间,当年在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有正规发行刊号的期刊上发表(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机构查询中公布的期刊为认定依据)所从事专业或与工作相关专业学术论文(独著),每篇折算10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人每篇折算5学时,每年最多折算20学时。SCI、SSCI、EI、CSSCI论文参照执行。

  (二)任现职期间,当年公开出版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术著作、译著,每部著作折算30学时;合著出版的,第一作者每部著作折算2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每部著作折算10学时,每年最多折算40学时。

  以上情况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单位管理员通过“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活动管理”提交学时申请。

  答:任现职期间,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优胜奖以上奖项的9游会,折算为任职期间全部专业科目学时。参加全国单一行业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参加青海省职业技能大赛、青海省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金银铜牌的人员,当年折算90学时;获得优胜奖的人员,当年折算60学时。参加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行业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当年折算60学时;获得优胜奖的,当年折算40学时。参加市州、省级单一行业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或职业能力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当年折算30学时(以获奖证书为准)。

  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继续教育不仅仅是申报职称的条件,同时也是岗位聘用、岗位晋级的重要依据。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是指由国家人社部批准设立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指由省级人社部门批准设立的。目前我省共有5家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分别是青海开放大学、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海农牧科技职业学院、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共有6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分别是青海开放大学、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海农牧科技职业学院、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在报名参加专业科目培训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有关要求,可在各类继续教育基地报名学习,也可参加由单位组织的培训,同时也可通过创新成果、论文论著等方式认定专业科目学时。

  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须按规定参加并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多样,为解决工学矛盾,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互联网+”的形式,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基地、行业部门、本单位组织的线上9游会、线下课程,也可以通过在职教育、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创新成果、论文论著、技能大赛等方式认定专业科目学时。为了让专业技术人员养成自主学、主动学的习惯,2021年起,仅因重大疾病、怀孕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或因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由管理岗转换到专技岗工作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审核确认后,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合并计算。

  答:公需科目在“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完以后,学时通过系统自动会对接到“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个人学习档案,无需进行学时审验。

  专业科目培训结束后,专业技术人员若是在继续教育基地完成的培训,只要继续教育基地与“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做了数据对接,培训学时将自动对接到“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专业科目无需进行学时审验,可在个人学习档案查询学时数据。专业技术人若是参加由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的各类线上、线下培训,则要通过“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学时申请相关资料,经逐级审核后,培训学时会记入个人学时档案。

  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继续教育学时审验程序为个人提交、用人单位审核、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社部门审验的程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或用人单位在继续教育学时申请或审验中遇到的问题,可咨询行业主管部门或同级人社部门。

  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用人单位及经办人员帮助个人提供虚假培训信息和培训合格证明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专业技术人员伪造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培训证明的,一经查实,在年度考核、职称申报、岗位聘任时实行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青海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答:为我省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时,对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

  答: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驻村满1年(实年)以上的,可视同参加并完成任现职期间任意一年继续教育学时。

  22、2023年对申报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方面的政策是什么?

  答:自2023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中级职称时,分别提交自2019年以来近4年、3年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不连续计算,但所提交的每一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须同时达到公需课、专业课学时要求。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

  答:我国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由国家、用人单位(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发挥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实行完全积累;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具体包括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两个部分。第二、三支柱都是对第一支柱的有益补充。

  答: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单位)、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主及其雇工以及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临时聘用人员。

  答: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当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上限)核定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下限)核定缴费基数。介于两者之间的,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是指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自2019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0%降至16%;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统筹基金。

  答: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答:《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答: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离休人员)。

  答: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是指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一次性发放项目折算到月),每年核定一次,年内不作变动。如遇国家或我省工资政策统一调整涉及上年缴费工资变动的,缴费工资基数相应调整。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中小学教师及护士提高10%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

  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当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上限)核定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下限)核定缴费基数。介于两者之间的,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自2019年5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0%降至16%;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10、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前后待遇衔接政策及新办法待遇核定是如何规定的?

  “老人”:对于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新人”:对于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中人”: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保证待遇水平不降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答:从2016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已经八次同步调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为:

  *挂钩调整:1.按缴费年限,15年内的调整固定标准,缴费年限高于15年的部分用缴费年限乘以每年的增长标准;2.根据本人养老金水平的百分比确定增长标准。

  *倾斜调整:1.对70周岁以上高龄人员给予倾斜照顾;2.按艰苦边远地区定额调整。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针对农村牧区和城镇居民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原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统一后的制度。

  (3)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

  省、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标准为:200元缴费补贴40元,300元缴费补贴50元,400元缴费补贴60元,500元缴费补贴70元9游会,600元缴费补贴85元,700元缴费补贴100元,800元缴费补贴115元,900元缴费补贴130元,1000元缴费补贴145元,1500元缴费补贴165元,2000元缴费补贴185元,2500元缴费补贴210元,3000元缴费补贴235元,3500元缴费补贴265元,4000元缴费补贴295元。

  答: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0-64周岁190元;65-69周岁195元;70周岁及以上200元。

  答: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